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综合处   发布日期:2019-12-09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统计信息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安徽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众服务网(http://ahzd.stats.gov.cn/web/index.html);

2.“安徽调查微博微信”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综合处;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6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1-68151054;传真号码:0551-68151052;电子邮件:ahzd@stats.gov.cn;邮政编码:23000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政府信息名称(标题)、成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1607室;邮政编码:230001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通过现场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页申请。登录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众服务网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要求及处理。

1.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府信息。

2.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4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5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7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8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政府信息公开须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168151127(纪检监察室);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5楼;邮编:23000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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